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112年度審裁字第1690號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90號聲請人施吟青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按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