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112年度審裁字第1775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75 號
聲 請 人 林佩儀
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認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店事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
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
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
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
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何法規
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
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