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112年度審裁字第517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17 號
聲 請 人 黃經龍
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
簡上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
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