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上人


指定辯護人 黃靖騰律師
指定辯護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公訴人因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於11
3年6月3日所為證據裁定,有更正必要,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聲請調查如原裁定附件一編號4之證據中「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112年8月25日相驗屍體證明書」,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112年4月20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理 由
一、本院於113年6月3日所為證據裁定附件一編號4之證據中「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5日相驗屍體證明書」,係依據
檢察官所提出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準備程序暨補
充理由書 (三)」記載之內容而為裁定,今檢察官來函表示
該相驗屍體證明書日期繕打錯誤,正確日期應為112年4月20
日。
二、查該項書證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且本案未見有其他相
驗屍體證明書,應屬誤載無誤,為使本項證據調查範圍明確
,爰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2日基檢嘉申112國蒞5字第1
139018610號檢察官聲請變更裁定函辦理。
四、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第1、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