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基交簡字第3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交簡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6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承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其餘均引用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證據補充: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實施取締酒駕檢測前受測人權利告知書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各1份。
二、法律適用方面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其於
飲用酒類後,造成注意能力降低之情形下,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對自身及公眾之安全造成嚴重之危害,所為顯非可
取;然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未肇生交通事故、經施以酒精濃度
測試之結果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
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828號
  被   告 林承儒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承儒曾有酒駕前科,於民國112年5月3日22時30分至同日2
3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號1樓家中飲用米酒1杯(250CC
)後,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仍於112年5月4日凌晨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112年5月4日1時25分許,行經基
隆市○○區○○○路00號前,巡邏員警見林承儒機車行車搖晃,
向前攔查,發現身上有酒味,於112年5月4日1時30分許,對
林承儒施予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32毫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承儒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
試單1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明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愷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