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陳東城
被 告 吳明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簡上字第71號(原審案號:112年度基簡字第
38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明峰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陳東城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