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建龍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吳書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建龍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吳書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