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趙晨帆
被 告 黃凱義


林宮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
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