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林孟蓁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律師
被 告 江琇嫃
上列被告江琇嫃因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經原告林孟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112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林孟蓁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律師
被 告 江琇嫃
上列被告江琇嫃因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經原告林孟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