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原 告 張益林
被 告 許佑鈴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張益林之請求:被告許佑鈴涉犯詐欺案件(下稱系爭案
件),造成原告損失,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
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
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所指系爭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57號、第3
720號、第3775號、第3776號、第3779號、第5903號不起訴
處分書1份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是以原告所指系爭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
本院並無相對應之刑事案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不
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不合法,爰依法判決
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112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原 告 張益林
被 告 許佑鈴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張益林之請求:被告許佑鈴涉犯詐欺案件(下稱系爭案
件),造成原告損失,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
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
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所指系爭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57號、第3
720號、第3775號、第3776號、第3779號、第5903號不起訴
處分書1份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是以原告所指系爭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
本院並無相對應之刑事案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不
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不合法,爰依法判決
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