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6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76號
附民原告 江武俊
附民被告 劉員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
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乙情,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而原告
所引用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13、
4721號案件,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尚未繫屬於本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案件查詢證明等件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
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
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112年度附民字第676號
附民原告 江武俊
附民被告 劉員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
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乙情,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而原告
所引用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13、
4721號案件,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尚未繫屬於本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案件查詢證明等件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
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
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