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洪煒宸
被 告 羅聖恩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基原簡字第48號(原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洪煒宸
被 告 羅聖恩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基原簡字第48號(原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