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基交簡字第2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交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紀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紀宇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柯紀宇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3年6
月12日17時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住處,飲用含酒精成分之啤酒,之後,竟未待酒精作用消退
,於同日19時餘許,自上開住處出發,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基隆市○○區○○路0巷00○0號居處
,於同日19時10分許,途經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縣市交界處
,適遇警攔檢盤詢,並發現其身上有酒味,嗣於同日19時12
分許,當場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值達每公升0.34毫
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柯紀宇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為每公升0.34毫克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13年6月
12日警詢時、偵訊時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速偵字第85號卷,第15至21頁、第45至47頁),並有酒
精測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同上速偵字第85號卷
,第27至33頁)。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而本
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被告飲用含酒精成分之啤酒,之後,竟未待酒精作用
消退,心存僥倖,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嚴重罔顧
公眾往來安全,並置自己於潛在危險境地,且漠視其他用路
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
輕,兼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立法目的,併考量其自
述大學畢業、職業為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同上速偵字
第85號卷,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復酌,
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
/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
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倍,而吐氣
酒精濃度達0.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
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
氣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
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吐氣酒精濃度
達每1.0 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噁心、嘔
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中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
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等一切情狀
,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我節制
,併警示被告避免日後故態復萌、勿心存僥倖。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件在卷可徵,是其素行尚稱良
好,且其於上開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亦有悔改之意
,其因一時失慮之飲用含酒精成分之啤酒,之後,竟未待酒
精作用消退,乃酒後駕車,致生本案之憾事,其偶罹刑章,
是被告經此警詢、偵訊及本院上開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並
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再三斟酌認本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
當,爰併以宣告緩刑 2年,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
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
,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罰及罰鍰、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
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職是
,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酒,之後,坐計程車或
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
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
,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
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自己了,否則,自己貪
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
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
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
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
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者,賺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
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肉朋友,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
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
,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全失蹤,自己應趁這次
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
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
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
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因為人在的
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
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
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
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
不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
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
,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
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
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
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
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
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
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是日已過,命
亦隨減,自己辛苦賺錢給自己用,更不要與自己荷包辛苦錢
過不去,若存錢比喝酒快,錢多存一些,平安健康多給自己
一些,因此,自己切勿貪圖方便、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硬
擠進監獄世界,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喝酒心蛇鑽進自
己的心裡,這條喝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
,到頭來得不償失,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自己
宜反省之,亦莫輕酒後駕車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
盈大器,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
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
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自己乘目前還來得及回頭,宜早日
改酒駕惡習僥倖心念,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力行,這樣
的酒後不駕車,駕車不喝酒之心態行為,自己給自己一條平
安路,亦給大家共享這一條平安路,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
的平安出門、平安回家之交通安全往返。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
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