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倪俊賢
被 告 王韋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11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倪俊賢
被 告 王韋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