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徐萱婷
送達代收人 張慧君 住○○市○區○○路0000號(陽明交大採 購組)
被 告 劉祖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11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徐萱婷
送達代收人 張慧君 住○○市○區○○路0000號(陽明交大採 購組)
被 告 劉祖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