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蔡宜珊
被 告 潘禹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07號(原受理案號:113年
度金易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蔡宜珊
被 告 潘禹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07號(原受理案號:113年
度金易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