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chiffahrts-Gesellschaft"H.Meersburg
"MBH & Co.KG等人因107年度海商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億7128萬083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42萬8,7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