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黃建文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梅氏芳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法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未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本
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以基院麗非速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
函通知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
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
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
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