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基小字第20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01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被 告 施妙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111年度基小字第2012號 編號 請求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1 23,840元 自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 2 19,954元 自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