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基簡字第9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巫維容
上列上訴人與莊嘉讚等人因111年度基簡字第970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
300萬2,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萬6,19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111年度基簡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巫維容
上列上訴人與莊嘉讚等人因111年度基簡字第970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
300萬2,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萬6,19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