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112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蕭美麗
相 對 人 曾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42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基簡
字第8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二,
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下同)2,100元,另繳納鑑定費用5,000元、55,000元,已提
出裁判費及鑑定費收據影本3紙為憑,合計62,100元。至聲
請人另提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費收據2紙各250元,
係上開訴訟程序終結後所支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420元【計算式:
62,100×2/10=12,42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2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蕭美麗
相 對 人 曾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42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基簡
字第8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二,
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下同)2,100元,另繳納鑑定費用5,000元、55,000元,已提
出裁判費及鑑定費收據影本3紙為憑,合計62,100元。至聲
請人另提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費收據2紙各250元,
係上開訴訟程序終結後所支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420元【計算式:
62,100×2/10=12,42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