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調字第9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調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伯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之正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亦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
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列被告姓名及地址,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自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12年度基小調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伯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之正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亦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
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列被告姓名及地址,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自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