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17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765號
原 告 李泓毅


被 告 曾煜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號
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
度附民字第210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