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178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780號
上 訴 人 徐芝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蔚豪間因112年度基小字第1780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