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17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78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鍾政曄
被 告 吳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
點即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高架橋往南樂業
街上匝道處」,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交通事故資料在卷
可佐,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是依前揭規定,就本件
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
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12年度基小字第178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鍾政曄
被 告 吳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
點即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高架橋往南樂業
街上匝道處」,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交通事故資料在卷
可佐,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是依前揭規定,就本件
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
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