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19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94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被 告 徐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然被告之住所在桃園市,不在本院轄區,此有被告戶籍
資料在卷可參。次按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市,此有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附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112年度基小字第194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被 告 徐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然被告之住所在桃園市,不在本院轄區,此有被告戶籍
資料在卷可參。次按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市,此有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附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