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198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984號
原 告 陳嘉駿
被 告 潘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
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112年度基小字第1984號
原 告 陳嘉駿
被 告 潘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
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