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208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081號
原 告 張媛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瑀繁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依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七份,供本
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112年度基小字第2081號
原 告 張媛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瑀繁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依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七份,供本
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