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2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112年度基小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2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