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2年度基簡聲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佩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76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
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
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767號損害賠償
事件,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觀其
書狀僅敘明因被告二次言詞辯論都未出庭,代理訴訟人也未
出現,為瞭解其對聲請人提出之賠償金額既沒有提出異議,
為何沒賠償等,並未具體說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
筆錄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
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況庭訊內容既
經本院作成筆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
請閱覽當日筆錄即為已足,縱聲請人閱覽後認筆錄記載與法
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
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
請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112年度基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佩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76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
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
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767號損害賠償
事件,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觀其
書狀僅敘明因被告二次言詞辯論都未出庭,代理訴訟人也未
出現,為瞭解其對聲請人提出之賠償金額既沒有提出異議,
為何沒賠償等,並未具體說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
筆錄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
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況庭訊內容既
經本院作成筆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
請閱覽當日筆錄即為已足,縱聲請人閱覽後認筆錄記載與法
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
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
請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