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調字第3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調字第376號
原 告 林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新城加油站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被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新城加
油站損害賠償,惟未據提出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新城加油站」之組織設立證明(即是否為全國加油站股
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或獨立之分支機構)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等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被告
當事人能力之有無,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112年度基簡調字第376號
原 告 林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新城加油站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被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新城加
油站損害賠償,惟未據提出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新城加油站」之組織設立證明(即是否為全國加油站股
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或獨立之分支機構)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等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被告
當事人能力之有無,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