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基簡字第3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332號
原 告 蘇宏仁


被 告 李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