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基簡字第3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賢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靜因112年基簡字第346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64,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12年度基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賢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靜因112年基簡字第346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64,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