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字第47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母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被上訴人 甲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甲父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甲母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