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基簡字第52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524號
原 告 楊凱亦

朴禮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靜梅



被 告 陳豊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
8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1年度交易字第180號過失傷害刑事
案件訴訟程序,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朴禮知新臺幣(下同)916,837元、原告楊凱亦405,722元
,合計1,322,559元。本院刑事庭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依
原告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3月17
日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裁定可憑,參以首開說明,本件
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112年7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2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