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字第6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徐嘉嬪
兼訴訟代理人曾增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世禎等人間因112年度基簡字第685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
徐嘉嬪、曾增坤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應分別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1,500元,為未據上訴人徐嘉嬪、曾增坤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徐嘉嬪、
曾增坤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分別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112年度基簡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徐嘉嬪
兼訴訟代理人曾增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世禎等人間因112年度基簡字第685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
徐嘉嬪、曾增坤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應分別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1,500元,為未據上訴人徐嘉嬪、曾增坤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徐嘉嬪、
曾增坤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分別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