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字第6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685號
原 告 徐嘉嬪
兼訴訟代理人曾增坤
被 告 徐世禎
姚貴美
王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
2年8月2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
於112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
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上訴
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