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字第7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郭依琳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列原告因被告沈玉萍所犯傷
害等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被告所涉傷害
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諭知公訴不
受理,本院刑事庭嗣經原告聲請,以112年度附民字第380號裁定
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
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