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字第7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44號
原 告 沈玉萍
被 告 郭依琳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198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嗣該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聲請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故本院刑事庭將該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則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
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
項記載,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112年度基簡字第744號
原 告 沈玉萍
被 告 郭依琳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198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嗣該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聲請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故本院刑事庭將該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則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
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
項記載,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