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基簡字第7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曾柏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惟先」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鄭惟先」之年籍
資料、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
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鄭惟先」為被告,並未記載被告之年籍
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難以確定「鄭惟先
」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12年度基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曾柏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惟先」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鄭惟先」之年籍
資料、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
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鄭惟先」為被告,並未記載被告之年籍
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難以確定「鄭惟先
」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