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劉世雄
相 對 人 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俞辰福

相 對 人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俞辰福

相 對 人 林信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
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起
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等(本院112年
度勞補字第3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
情,業經提出考勤表、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為證,核屬勞工因
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經核閱本案訴訟之資料,聲請人起
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