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