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賓及追加被告「被告陳彥賓之法定代理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
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補正「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按被
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次按滿18歲為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
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2條、第1089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
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倘係
未滿18歲之人,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甲○○之
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共同為之,惟起訴狀未列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則原告起訴即未合法定程式,是原告應具狀
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追加起訴「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為本件
之被告,但未記載「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真正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未合。茲命原告補正「被
告甲○○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賓及追加被告「被告陳彥賓之法定代理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
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補正「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按被
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次按滿18歲為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
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2條、第1089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
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倘係
未滿18歲之人,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甲○○之
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共同為之,惟起訴狀未列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則原告起訴即未合法定程式,是原告應具狀
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追加起訴「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為本件
之被告,但未記載「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真正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未合。茲命原告補正「被
告甲○○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