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6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李新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鉦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