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64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章志華
訴訟代理人 王齡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毅維、張元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9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