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補字第66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賴陳冷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明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
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112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賴陳冷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明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
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