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67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張涵即基隆市私立學緣屋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