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68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鄭羽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