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黃佳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怡青因112年度訴字第159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0,
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