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2年度訴字第37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李林聰雄
輔 助 人 李雅婷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即簡崑輝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未以書狀指出被告姓名及其真正住、居所,而本院發函
命為查報亦無結果。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
並補正:㈠被繼承人簡崑輝(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㈡被告(即簡崑輝全體繼承人
)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倘上開第㈠㈡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112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李林聰雄
輔 助 人 李雅婷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即簡崑輝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未以書狀指出被告姓名及其真正住、居所,而本院發函
命為查報亦無結果。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
並補正:㈠被繼承人簡崑輝(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㈡被告(即簡崑輝全體繼承人
)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倘上開第㈠㈡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